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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于1999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2日生育长子陈*乙、2003年11月4日生育次子陈*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多年不回家,因而两地分居多年,现感情已破裂。请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3、长子陈*乙、次子陈*丙由被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册及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欲证实双方身份及生育孩子的情况。

2、结婚证原件二本,欲证实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报警三联单、陈**居民小组证明、小街**委员会证明,欲证实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为此事到派出所报案,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1999年1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22日生育长子陈*乙、2003年11月4日生育次子陈*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由于被告常年在外,双方长期分居,影响夫妻感情。自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现金、存款、债权及债务。庭审中,原告已书面明确表示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其愿意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帮助,平等相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双方长期分居,自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顾的出走行为极大程度的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达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与被告陈*甲离婚。

二、婚生子陈**、陈**由原告徐*抚养,随其生活。

案件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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