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和安与被执行人文静离婚纠纷一案,盐**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盐民初字第4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付申请人自2012年8月起至2015年5月止子女抚养费5678.00元。申请人曾和安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静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和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盐执字第338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