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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认识,198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4月9日生育一女吴*(巳独立生活)。近两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性格、爱好不同,被告霸道无理、不尊重人的行为让原告无法接受,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判决。被告李*甲则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是好的,只是近半年以来,原告一直想在外做生意,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家庭存款,并用共同房屋作担保,找他人冒充被告在信合进行贷款后,在墨冲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应好好珍惜这个家庭,所以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8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4月9日生育一女吴*(巳成家独立生活)。近几月来,由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互不沟通,原告擅自动用家庭存款及私自托他人冒充被告,用夫妻共同房屋作担保在银行贷款后,用于在外开办公司,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产生。2014年8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如前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很好,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均能和睦相处,近半年来因双方疏于沟通交流,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系双方未能正确处理所致,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加强沟通和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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