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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某某与委托代理人易思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初经人介绍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订婚,当年10月草率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原、被告应为事实婚姻。原、被告于1984年2月10日生育长女杨**,1986年7月20日生育了二女杨**,1989年12月9日生育了三子杨**,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告脾气暴躁,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长期醉酒,打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完全破裂。自2007年起双方分居至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自己与原告虽已没有感情,但原告是杨**的母亲,还需要其帮助抚养孙子,不同意离婚。原告四处漂泊不归家,造成被告多余支出寻找等费用,让被告背负银行贷款本金5000元,私人高利贷1000元等债务,更让被告及家人产生精神损失。原告出走时双方所生育的儿子杨**还未成年,需要原告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按农村习俗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4年2月10日生育长女杨**,1986年7月20日生育了二女杨**,1989年12月9日生育了三子杨**。原、被告长期未在一起生活,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牛寨乡万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结婚,在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亦称双方早无感情,原告长期在外漂泊,对家庭不管不顾,未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夫妻义务,双反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当家庭共同债务及赔偿因原告过错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失,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及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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