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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长子李**。双方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原因,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3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吵闹后,被告便离家外出,外出后从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2年之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陈某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同居后于2009年9月28日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的事实;

证据2、庙坝**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子女李**的身份关系及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相识后于200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3月19日生育长子李**。2010年9月2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外出后,子女李**一直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发生吵闹后便离家外出,至今已达2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不照管家庭及子女。被告的行为已致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且被告外出后,子女李**一直在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子女李**的请求亦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子女李**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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