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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阎**、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2年1月,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同年7月25日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吴**。2005年11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2月1日生育一女吴**,孩子现在随被告母亲生活。我与被告从认识、订婚、到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均为一般。我们夫妻一直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2005年2月,我怀着儿子吴**已经6个月,因家务琐事,被告的父亲与我发生争执,被告就动手打我,将我打伤后不准我回家,让我独自在外露宿一夜。后经我的老人出面解决才得回家。从此后,被告一家人,包括被告的父母、被告的外婆等经常对我进行打骂,甚至不给回家,我长期遭受虐待。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我们与老人分家单独生活,双方还是会发生矛盾,2014年10月21日我就外出打工。过年我回来,被告的母亲还辱骂我,我不得已于正月初六又离家外出。正月二十日被告生病,我回来看被告,因别人差我们钱,我让被告去要回来治病,双方又发生争吵,后我就离家打工至今。综上,我长期遭受被告及其家人的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庭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吴**由被告抚养,吴**由我抚养,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我们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答辩称:原告说我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我们有过争吵,但从来没有说不准原告回家。原告怀着我儿子时,因她骂我父母,我是摸过原告几下,但也只是把她拉回家。原告与我母亲关系不好,我在家她们不吵,我离家她们就吵架,所以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我们与老人分家生活。后我去落雪、金江等地打工,原告与我母亲又产生矛盾,我还回家给她们做工作,她们说没有问题了,我又回金江上班。第二天原告就离家外出。过年时原告回家又与我母亲争吵,原告又离家外出。后我生病住院原告来医院看望我,医生说我的病情不能做井下工作,我就告诉原告我也要到昆明打工,但我到昆明后就找不到原告,原告在哪里打工我也不知道。现在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还是能继续生活的,我与原告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原告与我母亲婆媳关系不太好,我长期在外打工,他们有什么矛盾,我都会回家去处理。另外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恋爱、生育孩子情况都是真实的。

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查档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安**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两个孩子后,夫妻二人经常在外务工,孩子由被告母亲抚养。经质证,原告认为自己是去年才出去打工,未出去之前孩子都是自己抚养,出去后孩子才是被告母亲抚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原、被告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吴**、吴**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二个孩子的自然身份情况。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2年1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由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子吴清涛。2005年11月1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10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吴**。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后均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因婆媳矛盾,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分家单独生活。2014年10月21日因与婆婆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春节原告回家过年,与被告及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又离家外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应积极处理好婆媳关系,改变遇到问题便离家外出的不妥行为,被告也应多体贴、关心、理解原告,双方共同努力搞好家庭关系,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和谐家庭环境。综上,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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