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沈*兰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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