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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甲与黄*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甲与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自由恋爱,2011年1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2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等原因,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离家出走,后双方于2013年5月协商自愿离婚,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手续未能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双方已经分居已有2多时间,且已经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在诉讼中,原告苏*甲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证明,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黄*乙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苏*甲与被告黄*乙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被告黄*乙于2012年11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满2年,属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甲与被告黄*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苏*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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