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虾XX与昂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虾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虾某某诉称:我和被告认识后,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昂X1。由于我们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常酗酒滋事,性格暴躁,对我恶言恶语。2010年因家庭收入有限,生活贫困,我外出打工以补贴家用,被告不理解、不支持,自此以后,我们便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被告对我和女儿漠不关心。我和被告长期缺乏交流和沟通,分居已达五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孩子昂X1由我抚养,判令被告一次性补给我孩子抚养费50000元;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我折价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昂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虾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身份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欲证实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孩子出生时间。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举证和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虾某某和被告昂某某认识后,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昂X1,现年17岁。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补贴家用,被告不理解支持。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互不联系,不能相互沟通。原告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昂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虾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权利,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分居长达五年多,相互间无联系,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女儿昂X1正在上学,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女儿一直由原告照顾,故女儿昂X1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较为合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虾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孩子抚养:女儿昂X1由原告虾某某抚养,由被告昂某某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