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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1诉*x2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1,被告李x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1诉称,我从小被父母包办婚姻,读小学四年级的时候,被告就以哥哥的身份来到我家,一直以来原告不知晓。读初中时,才知道情况,于是初中就辍学,离家外出打工,后来,2009年1月15日父母强迫举办婚礼。在2009年7月19日补办结婚证,于2009年9月28日生育孩子李x3,一直以来我无法接受这段婚姻,于是双方各自在一方打工,长期分居,多次协议离婚,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孩子现在在原告打工地昆明读书,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望法院判决原告抚养孩子,被告需承担抚养费5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孩子李x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无夫妻共同财产;四、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x2辩称,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2001年2月2日原告家因为没有儿子,原告家叫我去她家做上门女婿,说等原告读书毕业之后,就和我结婚。因为我从小就在原告家长大,我很爱原告,所以不会离婚的。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我要和原告一起抚养李x3,要求李x3最好回到家里面读书。自从我去原告家之后我打工的钱都是给原告家的,我全部都记账。家里面的电视、碾米机等都是用我的钱买的,原告家的房子也是我修的,如果要离婚的话,我要求原告返还所有的钱和财产。并且孩子李x3由我抚养,抚养费不要求原告承担。现在我还欠别人钱13000元,是我向我舅舅李**借来还原告差别人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于2001年2月2日经父母包办婚姻。于2009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8日生育孩子李x3。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舅舅李**的7000元。原、被告自2015年3月15日至今各自外出打工,分居生活。

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x1坚持离婚,被告李x2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虽属父母包办婚姻,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已有近六年,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李x3。原告提出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仅有8个月,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婚姻感情,多沟通,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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