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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18日补领结婚证书。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的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极其严重的欺骗行为。被告无事生非,说原告在外有情人等,然后是借故开门面期间经常找种种理由夜不归家。甚至在一次吵架时,被告亲口承认她在外边有人,找种种理由说是一起的一切部是原告造成的。双方在这中枯燥无味、整天吵架的情况下过日子里,被告家人也是火上浇油,致使原告和被告娘家人关系恶化。现原告身心疲惫,实在无法继续这段婚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刘**随原告生活,次子刘*乙随被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故用被告的嫁妆和应分得的财产折抵。

通过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2006年元旦原告刘*与被告宋某某了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8日被告生长子刘*甲;2014年4月26日被告生次子刘*乙。

又查,被告的个人财产有:海信牌32寸彩色电视机1台、五羊牌125型摩托车1辆、长沙发1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坚持要求长子随其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被告坚持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因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对原告要求长子随其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长子刘*甲随原告刘*生活,次子刘*乙随被告宋某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被告宋某某的个人财产:海信牌32寸彩色电视机1台、五羊牌125型摩托车1辆、长沙发1个归其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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