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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小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同年(农历)10月原告告诉被告王某某自己怀孕,被告却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责令原告人流。(农历)10月30日在被告王某某的一再要求下原告无奈做了人流手术,此后双方再无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充分了解后双方于2014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同年10月原告白某某告诉被告自己怀孕,双方对是否生育孩子意见产生分歧,但被告尊重原告的选择。10月31日被告陪同原告做完人流手术后要送原告白某某回去但遭到拒绝。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也愿尽最大的努力挽救婚姻,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同年(农历)10月原告白某某怀孕,双方因生育孩子一事发生矛盾。(农历)10月31日被告王某某陪同原告白某某做了人流手术,此后双方再无联系分居至今。2015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白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育孩子一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白某某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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