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标的为72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据泾**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店信用社有存款为20000元,为了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店信用社的存款7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