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杜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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