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清民初字第00633-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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