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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