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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4月9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0年12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甲。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懂得关心原告,并且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致使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何某甲,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42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很正常的。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4月9日补办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0年12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生育了孩子,至今双方共同生活已近五年。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只要能互谅互让,正确地处理矛盾,就能夫妻和睦、家庭幸福。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破裂条件,原告提出离婚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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