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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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