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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