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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属于包办婚姻。于2013年12月25日生育女孩张**。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将近三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并且经常无事生非辱骂原告,双方因各种原因争吵不断,被告又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不属于包办婚姻;三、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虽然生活中也有磕磕绊绊,但原、被告还是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四、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双方的婚姻,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救双方的感情危机,尽最大的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25日生育女孩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并无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只要改正缺点与不足,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与原告多交流,多沟通,对家庭多尽一些责任,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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