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与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翟**与袁**健康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5035.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翟**也未能提供袁**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翟**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袁**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袁**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翟**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翟**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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