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王*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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