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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等与韩**、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梁**主要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一、原审应根据承诺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二、韩**的死亡不是被申请人家的狗咬伤所致;其三、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必须把所有加害人一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梁**饲养的狗咬伤被申请人韩**、王**之子韩**,造成被申请人韩**受伤后死亡,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据此判令申请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请人张**、梁**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张**、梁**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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