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吕**与王*、王**、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王**、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王**称,本案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附带民事判决,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吕**与王*、王**、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一审生效,判令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王**、吕**等经济损失149683.5元等。申请执行人王**、吕**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程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1828元。对此,被执行人王**、王**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王**、吕**并不存在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且该申请时效也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邯市执字第291-1号执行裁定书。

二,不予执行(2010)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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