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刘**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邯**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执字第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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