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刘**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邯**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执字第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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