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党秀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会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北京**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王**、王**等与王*执行裁定书
郭**、苏*等与李**、张**执行裁定书
张**、梁**等与韩**、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刘**执行裁定书
耿**与康银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崔**与史*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隆尧县公安局、刁**等与执行裁定书
张**与付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靳**与河北冶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