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秀莲与连会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党秀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会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北京**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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