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申请执行史*刚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史*刚名下的存款8900元并已向申请人崔**兑现了该案标的款,申请人崔**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