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苏*等与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郭**、苏*、苏文科申请执行李书震、张**、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市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70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3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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