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交执字第002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田*甲与田*乙、田*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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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