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周**、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周**、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东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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