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周**、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东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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