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150.36元、鉴定费1170元、案件受理费19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