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伤保险待遇461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9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许**、桑中锋、许**以及承包人白**在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部分执行款500000元;自2015年12月份开始,在每月的25日前偿还执行款300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珲执字第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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