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金今女与被执行人刘*之间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民法院作出的(2012)延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今女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35323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延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