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饶崇臣诉吴**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龙执字第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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