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史兴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6)富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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