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申请执行于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鸡西监狱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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