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毕德业与被执行人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毕德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法执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伊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