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申请执行中国农**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韩**申请执行中国农业**肇州县支行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肇**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肇**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执行款人民币181,939元,交纳执行费2,72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52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