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被执行人陈**、陈**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陈**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人民币20490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海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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