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甘南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柯**议异陈**、王**、冷**、周**、陈**与孙*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毕德业与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申请执行中国农**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沈**与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因与高峰、林甸县**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执行人陈**、陈**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黑龙**事务所与被告宁安**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丁**与马**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黑龙**铁西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海林龙头山水能电力**公司与宋**、海林市水务局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