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刘**与甘南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甘南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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