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代广军、塔**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代广军、塔**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院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陈**355,284.48元。被执行人代广军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3,885.73元。现均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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