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培宣、崔**、张**与被执行人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与被执行人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于2015年1月13日向绥化**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绥化**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此案交由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赔偿款524,319.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与被执行人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邢**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兰培宣、崔**、张**与被执行人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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