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李**分二次自动履行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880元。申请执行费用50元由李**负担。现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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