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贾**及王**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终字第6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吉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现在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我的诉求是事实,证人张**也可以出庭作证。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贾**提交意见称:胡**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的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本案再审。
王**提交意见称: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争议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胡吉祥所有。胡吉祥虽然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但复查中并未提供出实际的证据和证人。因此,胡吉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支持其诉请。
综上,胡吉祥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吉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