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片永燮与被执行人崔成镇之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片永燮与被执行人崔**、崔**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片永燮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76604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崔**、崔**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现申请执行人片永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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