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因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任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本院准许上诉人任某某免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