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缪*、肖*、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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