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缪*、肖*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缪*、肖*、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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