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灌云春**场有限公司、王**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灌云春伊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灌云春**场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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