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灌云春伊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王**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灌云春**场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