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盐都区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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