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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限公司与盐城市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厂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17元,合计5413元,由原告江苏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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